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海中运输有限公司,胡宏娣,陶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4085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祥沛。被告: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01号。被告:无锡市海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A59-2号。被告:胡宏娣,女,1970年0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陶立新,男,1971年0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海中运输有限公司、胡宏娣、陶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0日立案。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