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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彬。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申请执行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81民初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