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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明亮、周勇破坏交通设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明亮,周勇,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政,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杨明亮(绰号:亮猫),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河口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勇,男,1994年11月2日生,云南省河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河口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白忠贵,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伟(绰号:小B涛),男,1996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河口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口县。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柯为枰,云南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亮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周勇、谭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程远、杨凯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张正武,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辩护人王丽、白忠贵、柯为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交通设施罪,1、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伙同欧某(另案处理)雇佣邹某(另案处理)驾驶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8+160处破坏高速公路防护设施,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并收取费用;2、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周勇指使邓某(另案处理)联系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8+160M处破坏高速公路水泥防护墩,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并收取费用;3、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勇指使邓某(另案处理)联系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202路段处破坏高速路水泥防护墩,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并收取费用。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明亮与梁某(另案处理)商议后,雇佣他人在文山州马关县中越219号界碑处将越南灿米、灿糯米共计141.66吨非法走私入境,欲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粮油市场进行贩卖,后在马关县达号水库旁一空地处转载过程中,被天保海关缉私民警人赃俱获。经核定,被告人杨明亮等人偷逃税款计人民币36.8454万元。2016年1月8日、14日,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在河口县零下一度网吧及坝洒农场坝洒宾馆内将被告人谭伟、周勇抓获归案;2016年1月14日,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马关县达号水库一空地处将被告人杨明亮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明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杨明亮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杨明亮施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明亮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予以判处,对被告人周勇、谭伟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致蒙河高速公路防护栏严重损坏,致其公司因为修复维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诉求:1、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损失20万元;2、判令被告人周勇赔偿原告人损失20万元。被告人杨明亮辩称在高速公路上开口修建通道是欧某和谭伟来约其出资的,走私越南大米是梁某来约其的,其只是负责指挥装货。辩护人王丽辩护认为:被告人杨明亮具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当庭认罪悔罪;2、主观恶性不大,走私大米、糯米是受梁某邀约,被没收拍买的大米款已经可以弥补逃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在高速公路上开口是多次受到欧某和谭伟的邀约才参与的,开口一个多星期期间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3、杨明亮在二案中都是受人邀约,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4、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周勇辩称其只是提供了自家的地给他们修路通行走私车,具体的事他不参与,其获利2万元是谭伟、欧某拿给其的,他们给其占有30%的股份,对第三起犯罪事实其没有什么利益,也没有具体做什么事。辩护人白忠贵辩护认为:1、周勇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只是提供土地占30%的股份,未到过现场,也没有参与过其他事情,其不是首起犯意者,没有积极主动的犯罪动机,获得的好处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周勇未直接参与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打电话给邓某转其叔叔周友祥的话,未得到任何好处,主观恶性小;3、其行为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后果;4、被告人周勇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周勇自愿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周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谭伟辩解私开的K188+166M这个口是欧某提议的,然后由杨明亮出钱,欧某具体操作,其未到过现场,只是前期缴约了杨明亮,后来杨明亮给了其5000元的旅游费。辩护人柯为枰辩护认为:1、被告人谭伟不是实施破坏公路水泥防护墩、护栏的直接行为人,也不是支付工人和挖机的出资人,也不是其向过往走私车辆收费及分配收益,其只是受欧某的邀约电话联系了杨明亮,初选查看开口地点,在本案中无决策权、控制权、支配权,仅起到辅助作用;2、K188+160M开口10天左右就被封堵,期间未造成交通事故,后来开口被打开谭伟未参与也不知情;3、谭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破坏交通设施的事实1、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伙同欧某(另案处理)雇佣邹某(另案处理)驾驶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8+160处破坏高速公路防护设施,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并收取费用,由被告人杨明亮提供开口修路的资金,被告人周勇提供修路的土地,被告人谭伟邀约杨明亮并积极参与开口修路;2、2015得11月间,被告人周勇指使邓某(另案处理)联系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8+160M处破坏高速公路水泥防护墩,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并收取费用;3、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勇指使邓某(另案处理)联系装载机在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202路段处破坏高速路水泥防护墩,非法修建道路,供拉载走私冻品的车辆出入。2016年1月8日、14日,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在河口县零下一度网吧及坝洒农场坝洒宾馆内将被告人谭伟、周勇抓获归案;2016年1月14日,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马关县达号水库一空地处将被告人杨明亮抓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杨明亮赔偿12500元、周勇赔偿26000元、谭伟赔偿12500元),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事实2015年12月,梁某(另案处理)邀约杨明亮从越南走私大米到中国出售,因二人无钱购买大米,共同商议从越南赊米走私到中国卖,随即二人三次到越南商谈赊米事宜,二人共同商议由梁某找人看路望风,找倒短和外运的车辆及负责越南到中国通道接货的事宜,由杨明亮负责找搬运工和大货车转载的地点及在转载现场监督装货,然后跟着大车到广西南宁卖米并垫付运费。2016年1月13日,二人雇佣他人在文山州马关县中越219号界碑处将越南灿米、灿糯米共计141.66吨非法走私入境,欲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粮油市场进行贩卖,后在马关县达号水库旁一空地处转载过程中,被天保海关缉私民警人赃俱获。经核定,被告人杨明亮等人偷逃税款计人民币36.845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14日,根据情报,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马关至都龙方向10公里处左转进去700米处的达号水库旁的一块空地上,对停放在该空地的七辆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货车上装载有从越南经中越219号界走私入境的大米和糯米共约140000千克,涉嫌偷逃税款约37万元人民币,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明亮等7人;2016年1月8日,河口县公安局对谭伟等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立案侦查。2016年1月8日、14日,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在河口县零下一度网吧及坝洒农场坝洒宾馆内将被告人谭伟、周勇抓获归案。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杨明亮、周勇、谭伟的出生日期和自然情况,三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成年人。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明亮时,对被告人杨明亮驾乘的大众牌白色尚酷轿车(车牌:云H×××××,搜查时未挂牌)进行搜查,从轿车后备箱内搜查到云H×××××的车牌照2块、大米样品4袋、糯米样品1袋、样品袋1沓、背包1个;在副驾驶位置查到白色VIVO手机1个;在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中间盒子里搜查到该车行驶证1个(行驶证所有人王某3),对大米77340千克、糯米64320千克、白色尚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2016年3月22日发还王某3。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月14日凌晨三时许,天保海关民警在达号水库旁的一块空地内,现场查获三辆货车(车牌号云H×××××号货车已装满大米、云G×××××号货车正在倒装大米、云G×××××号货车尚未装运大米)和一辆云G×××××的小货车,该小货车正在与云G×××××号货车倒装大米,同日凌晨六时许,天保海关民警在该空地又查获三辆小货车(车牌号为云H×××××、云H×××××、云H×××××),在三辆货车上发现走私大米;被告人杨明亮与梁某、六名货车驾驶员对倒装走私大米的外运车辆和倒短车辆进行确认;对走私的大米、糯米及外包装进行确认。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陆某2、张某、罗某、马某、唐某1用、黄某、陆某1七名驾驶员对走私大米入境的地点和倒装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王某2、李某1、甘某1、韦某对清点走私大米的地点及望风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辨认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开口的位置;周勇辨认其和周永祥都实施过开口的位置;邹某辨认“亮猫”叫其装载机修路的位置;欧某、杨明亮、周勇、谭伟相互辨认出了对方,邓某辨认出杨明亮和欧某经常到k189的口子上转。6、称量记录、提取样品记录、查获走私货物数量统计表、昆明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扣押货物先行变卖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查获的6辆货车上的大米、糯米经称量,大米77340千克、糯米64320千克,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从其白编织袋装的64320千克糯米中提取3千克装入洁净塑料袋中,从77340千克大米中提取3千克装入洁净塑料袋中。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扣押的77340千克大米、64320千克糯米先行变卖。称量记录、先行变卖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杨明亮。7、检验报告、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天保海关缉私分局计量和核税,被告人杨明亮等人走私大米77340千克、糯米64320千克,偷逃税款计人民币36.8454万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明亮。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交通安全设施破损修复记录表、修复工程量费用统计表、谅解书,证实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高速公路水泥防护墩和护栏被损坏和修复的费用、三被告人赔偿的费用及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2、周勇、谭伟相互进行了辨认;杨明亮和梁某相互进行了辨认;大货车驾驶员陆某2、张某、罗某辨认出杨明亮就是穿绿色大衣在倒装大米的现场指挥搬货的人。1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梁某邀约杨明亮从越南走私大米到中国出售,因二人无钱购买大米,就共同商议从越南赊米到中国卖。二人一起去越南三次找一个叫“阿姐”的越南人赊米,“阿姐”不同意赊,2016年1月初,杨明亮喊其再去找“阿姐”谈谈赊米的事,二人就从马关茅坪出去越南,“阿姐”同意赊米了,谈好大米2600元一吨,糯米3500元一吨,要求货到中国三天之内把货款给她,因没米一直没拉成。2016年1月12日其打电话给“阿姐”时,“阿姐”说13号的去7号界拉100多吨米。其就打电话给杨明亮,二人商议好由其找车辆,找甘某2、李某1望风,李某1又叫了“老猪”跟他一块望风,由其负责垫付望风和南松通道产生的费用,其找了二辆倒短车,叫韦某找了6辆车,由其和韦某一起在219号界负责清点大米数量和装货,由杨明亮负责找倒货的场地,找搬运工并垫付倒短车和外运车的运费。在达号水库那里把米倒装到大车上,然后跟大车一起拉到南宁粮油市场卖,13号按照分工把大米从219号界到装到农用车上,再拉到达号水库旁倒装到外运货车的过程中就被抓获了。其二人商议赚钱后扣除垫付的费用分利润,没有说具体怎么分。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杨明亮是其妹夫,2016年1月13日,杨明亮叫其帮忙去达号水库那里收米,晚上九点多其和杨明亮去到水库等拉米的车,等的过程中韦某通过微信把倒短车的信息发到其手机上,其就打电话和这些驾驶员联系,告诉不认识路的驾驶员走的线路,14日凌晨一点多拉米外运的大货车到了后,杨明亮告诉其车上另一部手机上有搬运工的联系电话,其就联系搬运工了,凌晨二点多搬运工倒装大米时就被查获了。倒短车的运费是杨明亮拿给其支付的,9名搬运工的搬运费还没有付。1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梁某让其在南松219号界负责清点大米数量、记录车牌、倒短车驾驶员的电话号码,把拉的大米吨数和驾驶员的号码车牌照发到微信群里,梁某还叫其找了六辆车去219号界装大米。13、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下午4点多,梁世超打电话给其,叫其到南松路口看着点,因梁某从越南走私大米路上怕被查。之前其就帮梁某看过几次路。其去到南松岔路口看过往的车,并将车牌号打电话告诉梁某,一直看到凌晨三点多,好像一共有8辆翻斗车从南松下面拉米经过南松岔路口,后来其想问梁某可不可以休息了,打电话时打不通,就开车去达号水库找梁某时就被抓获了。看路望风的还有李某1和韦某,他们主是是通过电话和在微信群里联系。14、证人李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梁某安排李某1去都龙下面309处望风,李某1又邀约王某2一块去看路望风,发现有警车和别的执法车辆经过,就通过微信发给他们,是梁某把他们拖进微信群里的。14日凌晨五点左右,车走完后,甘某1开车接二人走到马鞍山就被查了。看一天路梁某给200元的酬劳,李某1收到过1200元,王某2没收到钱。15、证人黄某、马某、唐某1用、陆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晚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叫他们去219号界碑处拉米,他们去到后就有越南的搬运工把米搬到他们的车上,然后由一辆没有车牌的白色轿车带路拉到达号水库旁边的空地上,有三辆四桥车等着倒装货,装满一辆大货车,第二辆倒装到一半时就被查获了。16、证人何某、蒋某、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一个穿军绿色棉衣的人在石门坎花园那里找到打零工的蒋某,让他找几个人去倒装车上的货,说好搬运费每吨15元,当晚11点多就打电话叫他们去达号水库旁边的空地。14日凌晨零时多,他们几个工友在马关石门坎集中后一起骑摩托车去达号水库,去到后这个穿绿色大衣的人指挥他们将小货车上的大米搬运到大货车上。17、证人陆某2、张某、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梁某打电话叫陆某2、罗某去达号水库旁边装米拉去广西南宁,说好运费190元一吨,因梁某让陆某2再找一辆车,陆某2又打电话叫罗某开车去达号水库,在达号水库倒装米的过程中就让海关的人查获了。18、证人欧某(绰号欧瓜)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谭伟说现在高速公路上开口子放车比较赚钱,杨明亮同意一块开口后就去找到蒙河高速公路K189的地方,选定这一地点后,打听到从这开口下来的土地是周勇家的,就由杨明亮和周勇商议一块开口的事,由杨明亮出资修路占收益的70%,周勇提供土地占收益的30%,商议好后的第二天其打电话给朋友联系装载机和挖机推路,路修好后杨明亮和周勇叫来的人把高速公路的护栏拆除后收走私车的过路费,车通过后又把护栏装上,放车时其也会叫人去口子上看一下,这个口子开了一周左右就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人封堵了,后来“周某2三”和周勇又二次自己请人把口子打开放车。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只是后来听说州上要来打击开口子的人,2015年11月,杨明亮给了其和谭伟各自5000元钱的跑路费。1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接到一个陌生小伙子的电话叫他开装载机去修路,谈好价钱去到南屏二队修路的现场时,有个叫“亮猫”的男子问他装载机月租怎么收费,“亮猫”就按照说的价钱,以每个月20000元跟他租月,当时看到有条土路通向高速路边一、二米远,听说是头天晚上“亮猫”他们叫人来修的,旁边有几车碎石,“亮猫”就叫他开装载机铲一旁的碎石铺路,后来又拉来几车碎石,他又用装载机把那些碎石铲开铺到那条土路上,铺完之后“亮猫”叫他将装载机停在附近,支付了他2000元人民币,他将装载机钥匙交给“亮猫”后就回家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去修理装载机时,现场的一个小伙子又拿了3000元给他。2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周永祥的202口子上班期间,那个口子被封堵过二次,李强去推开202那个口子的那次是周勇发李强的电话号码给他,说是已经跟李强联系过了,只要他打电话李强就会去把口子搞开,他打电话后,李强就开着装载机去把口子搞开了,当天过了五辆拉货的车。他去坝洒梦想宾馆找周勇时,周勇拿了1500元的工资给他。之前周勇叫他去南屏二队那里开口的地方上过班,他去到的当天看到口子被新浇灌的水泥墩封堵着,周勇就打电话叫他联系李强把口子推开,李强开装载机把口子推开后就走了。后来这个口子又被封堵了,周勇第二次叫他去这个口子上班时这个口子又重新打开了,听说是李强开装载机从旁边铲石头垫起来的。周友祥叫他去这个口子上过二次班,周勇叫过二次,他主要是记从口子上过的车辆数,然后告诉他们二人,谁叫他去的就由谁发工资给他。这个口子听说有好几个股东,周勇、“亮猫”、“欧瓜”都应该是股东。2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友祥是他三叔,周勇的父亲是他二叔,2015年六、七月左右,“亮猫”、“小B涛”、“欧瓜”去他家约他一起去高速公路开口,他没敢去。他们就问他们打算开口的那块地的事,他告诉他们那块地是周勇家的,就打电话给周勇让他们自己在电话里谈,后来听说周勇和他们合作占30%的股份。口子是“亮猫”、“小B涛”、“欧瓜”他们叫人开装载机去开的口,他们先用装载机把高速公路和他们队上的那条路之间的土包包推开,推出一条长三十米、宽4米左右的一条路,然后叫车拉碎石铺在上面,当天没折除护栏,后来见过“小B涛”、“欧瓜”带着几个小孩去拆过护栏。周勇怕“欧瓜”他们乱报车数少分钱给他,就叫他帮记着从口子上过的走私车数量,口子搞开后的第二天上午周勇给了他10000元钱的好处费,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亮猫”给了他2000元的好处费。22、被告人杨明亮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他在马关接到谭伟的电话,约他到高速公路开口收走私车辆的过路费,他到河口后,谭伟带着欧某到他家里找他商良开口的事,因为当时南屏服务区那里设了一个检查点,走私车辆过不去,他俩提出去检查点前面找个地方开口,让那些走私车辆下高速绕开检查点,就可以在开口的地方收车辆通行的费用,商议之后他俩就去找合适开口的地点,二天后他俩说找的地点在南屏二队189那里,他就和他们一块找到周某1,周某1说他们要开口的地点是周勇家的土地,经过和周勇协商后,商定由他出钱修路开口,周勇出地,周勇占30%的股份,他和谭伟、欧某占70%,欧某就联系装载机修路,修好通车后就由欧某和谭伟带人在开口的地方进行管理收费,他拿了四万元左右给他俩支付开口的费用,他俩收到的钱分二次大概拿了十万元给他。口子被封堵后他就回文山马关了。2015年12月中旬,梁某说找点事情做赚点过年钱。然后就提出去越南走私大米来中国卖,因无本钱俩人就商议到越南赊米过来卖。后来俩人从马关茅坪通道出境找到一个叫阿某的女老板,但她不敢赊米,后来又去了二次都没谈成。2016年1月初,梁某又约其再去越南试试,俩人找到阿某后,她就答应赊米给他俩过来中国卖了,要求大米拉进中国三天内付款,谈好大米2.6元一公斤,糯米3.5元一公斤。回到马关后,俩人商议由梁某找人看路望风,找倒短和外运的车辆及负责越南到中国通道接货的事宜,由其找搬运工和找倒装米的地点及在倒装现场监督装货,然后由其跟着大车到广西南宁卖并垫付运费。2016年1月13日晚,梁某说有货了,然后其二人就按分工行动,1月14日凌晨开始在达号水库旁边的空地上倒装大米,三点多就被海关辑私局的人控制了,凌晨五点多时梁某和韦某开车进来时被控制了,过了半小时左右望风的三人来到倒装大米的现场也被控制了。23、被告人周勇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他接到堂哥周某1的电话在,说是“欧瓜”和“亮猫”、“小B涛”想买他家位于蒙河高速K189旁边(南屏二队)那块地开口,让拉走私货物的车从这这个口下高速,绕开南屏服务区的那个卡点,再从后面的口子上高速,因他不同意卖地,他堂哥又打电话来说,如果不卖地可以和他们合伙干,开口子的事由他们去搞,他只要提供土地然后占30%的股份,他就同意了。口子搞好后怕他们不如实报车数骗他钱,他就叫周某1帮看着放了多少辆车,后来他自己也找了人在口子上登记通行的车数,一共分得五万多人民币。后来口子被封堵了,2015年11月他找“小阿兵”联系装载机,自己将口子推开放了四车货。K202处的口子是他叔叔周友祥推开的,由“阿县”(又称小邓)负责管理,2016年1月,他要从K202的口子上放车,“阿县”碍于他和周友祥的关系,就将口子推开把车放上高速公路了,装载机把口子推开就走了,没有将石墩恢复到原来的位置,为了这个事情他叔叔周友祥还打了他。24、被告人谭伟(绰号小B涛)的供述,证实2015年国庆,“欧瓜”跟他提议在南屏二队(K189)开口收费,因俩人没钱就约“亮猫”入伙,“亮猫”答应出资后打听到开口处的地是周勇家的,通过周某1联系上周勇,“亮猫”就在电话里和周勇商谈,由周勇提供土地修路,占30%的股份,谈好后“欧瓜”的人就叫挖机和装载机挖路后压平,他叫车拉了五六车石子去铺在路上,“欧瓜”叫去的人把护栏螺丝卸下抬开护栏,口子打开一个多星期就被封掉了,封了后周勇自己去重新打开过,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开这个口花了五万左右,是“亮猫”出的钱,口子上收支的事是“亮猫”一个人管,“欧瓜”负责口子上的事,他和“欧瓜”都没有分到钱,周勇分过二、三次钱,2015年10月,这个口子被封了后,杨明亮转了一万元钱给他和欧某,让他俩出去躲一段时间。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亮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为获取非法利益,雇佣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设施,破坏了高速公路的封闭性,使货运车辆非法出入高速公路,足以造成正常行驶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在破坏交通设施的共同犯罪中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参与,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杨明亮与梁某在走私大米、糯米的过程中,各自按照分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地位作用相当,亦无主、从犯之分。杨明亮、周勇、谭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明亮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被告人杨明亮、周勇、谭伟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外,其余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明亮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周勇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三、被告人谭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以前先行羁押的4天,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杨明亮赔偿人民币12500元(已赔偿),被告人周勇赔偿人民币26000元(已赔偿),被告人谭伟赔偿人民币12500元(已赔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邢亚明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李颖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