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毛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刑初3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鹏,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鹏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鲁030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毛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鲁03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5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贷款套利的事实,分两次骗取陈某2合计60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2、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支付宝账号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15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3、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财付通账号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分三次骗取陈某2合计192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4、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321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进行赌博或挥霍。5、2015年7月底,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支付宝贷款业务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25000元、15000元、8000元和2500元,合计505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6、2015年5月份,被告人毛鹏虚构可以用病历做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24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7、2015年5月份,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贷款套利、支付宝账户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贺某合计146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或挥霍。案发前,被告人毛鹏返还被害人合计27000元。综上,被告人毛鹏共计诈骗数额为49260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毛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毛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合计576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毛鹏称可以给其办理工商银行卡套利业务,其便给了毛鹏30000元,第二天,毛鹏给了其返利2400元,后毛鹏让其打钱,其又给了毛鹏30000元。(2)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其称能通过工商银行卡做贷款业务,骗取陈某2钱财,最后其还欠陈某260000元,其将钱全都投入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赔光了。2、2015年6月份,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支付宝账号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15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毛鹏对其称支付宝账号可以办理贷款,其便给了毛鹏15000元,后毛鹏没有给其返利,也没有给其本金。(2)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份,其骗陈某2称支付宝账号可以办理贷款,陈某2便给了其15000元,其将该款投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都赔光了。3、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财付通账号办理贷款套利,分三次骗取陈某2合计126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毛鹏告诉其可以做财付通贷款,其陆陆续续做了三组财付通,每次都是给毛鹏64000元现金,这些钱毛鹏没有还给其,也没有给其返利。(2)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骗陈某2称财付通可以办理贷款,分三次骗取陈某248000元、45000元、33000元,共计126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投入到博众平台上购买彩票赔光了。4、2015年7月份,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30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毛鹏称他可以做建设银行卡贷款业务,其便给了毛鹏30000元,毛鹏没有给其返利,导致其损失30000元。(2)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称可以用建设银行卡办理贷款,骗取了陈某230000元,该款项被其投入到博众平台赔光了。5、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支付宝贷款业务套利的事实,分四次骗取陈某2共计505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毛鹏说支付宝可以贷款,其便给了毛鹏25000元,其中10000元是其父亲给了毛鹏一张信用卡,毛鹏自己取的;过了几天,毛鹏说本金存的不够,其又凑了15000元给了毛鹏;过了几天,毛鹏说贷款下来了,需要交纳保证金,其又分别给了毛鹏8000元、2500元。(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其儿子陈某2向其借10000元,毛鹏来找其拿,其便给了毛鹏一张农业银行卡,毛鹏取了10000元后将卡还其。(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毛鹏让其找陈某2称其可以做支付宝贷款业务,其便照做了。(4)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其向陈某2虚构可以办理支付宝贷款业务的事实,分别骗取陈某225000元(从陈某2父亲农业银行卡中取了10000元)、15000元、8000元、25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投入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赔光了。6、2015年5月份,被告人毛鹏虚构可以用病历做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陈某224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毛鹏对其称可以用病历做贷款,其便给了毛鹏24000元钱,后毛鹏一直没有给其钱。(2)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其跟陈某2称其可利用病历做贷款业务,骗取陈某224000元,该款项被其投入到博众平台进行赌博输掉了。7、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鹏虚构自己能够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贷款套利、支付宝账户办理贷款套利的事实,骗取贺某合计80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投放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5年5月22日,毛鹏对其说网上贷款可以挣钱,后其给了毛鹏41000元,借条上写的是79000元(含利息);2015年6月10日,其给了毛鹏18000元,借条上写的是43000元(含利息),同年7月8日左右,其给了毛鹏41000元现金,借条上写的是41000元(不含利息),同年7月15日左右,其给了毛鹏47600元现金,借条上写的是47600元(不含利息),后其还给过毛鹏一笔26000元现金,借条上写的是26000元(不含利息);2015年6月份,其还给过毛鹏两张信用卡,一张是其本人的,一张是扬某某的,毛鹏从其信用卡取了12000元,从扬某某的信用卡取了20000元;2015年7、8月份,毛鹏的父亲替毛鹏还给其15000元。(2)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告人毛鹏父亲毛某某支付17000元的事实。(3)被告人毛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贺某也想做贷款的事情,便给了其41000元现金,其在借条上写的借款数额是79000元(含利息),同年6月份,贺某找其做贷款,给了其18000元现金,借条上写的是43000元(含利息),同年7月份,贺某找其做贷款,其从贺某的银行卡里刷了12000元,借条上写的数额是41000元(含利息),后贺某又给了其一张扬某某的信用卡,其从卡里刷了现金20000元,其写的借条是欠款47600元(含利息);后来贺某又给了其6000元办理贷款,其写的借条欠款是26000元(含利息),其骗贺某的钱都投入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赔光了。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母亲借过赵某某的钱,毛鹏支付宝上返还赵某某10000元,可能是还的这个钱;其借给毛鹏钱后,毛鹏一共给了其大约5000元的利息;其不欠勾某某的钱,也没有借过勾某某的钱。(2)证人房某的证言及收到条证实,其和陈某2是朋友关系,两人没有经济来往;其曾借给毛鹏4万多元,毛鹏通过他母亲还了其16000元,其给毛鹏的母亲写了一张16000元的收到条,毛鹏还欠其2万多元;毛鹏没有替陈某2还其24000元,陈某2也不欠其钱。(3)博众平台个人账户明细证实了被告人毛鹏博众平台账户的基本情况。(4)银行卡账户历史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了涉案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易的情况。(5)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8日,陈某2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毛鹏以工商银行卡贷款等为由对其诈骗,2015年8月19日,陈某2带毛鹏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毛鹏称其将从陈某2手中骗来的资金投入到博众平台购买彩票进行赌博后输光。(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毛鹏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7)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毛鹏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毛鹏的当庭辩解意见,经查,本案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毛鹏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陈某215000元、其父亲毛某某代其偿还被害人贺某1700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人毛鹏骗取被害人陈某2共计290500元、骗取被害人贺某共计80000元,其余被告人毛鹏辩解返还的款项因无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毛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鹏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4)周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毛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毛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八月四日止,已扣除前罪羁押的十五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毛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害人陈某290500元、退还被害人贺某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明审 判 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