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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传萍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传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东大道与金榜路交叉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光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传萍,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再审申请人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传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桂09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所作出的(2017)桂09民终77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舒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