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民初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陈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陈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804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华水,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杰与被告陈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林荣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李杰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杰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人民陪审员  陈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