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陈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陈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804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华水,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杰与被告陈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林荣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李杰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杰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人民陪审员 陈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