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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介休市北辛武煤化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北辛武煤化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11号之一申请人:介休市北辛武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法定代表人:闫玉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国,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法定代表人:王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波,男,该公司冶金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彬,男,该公司财务部部长。申请人介休市北辛武煤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物流西路339号不动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物流西路339号不动产(权证号10××0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