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荣珍与马明刚、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珍,马明刚,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05号原告:刘荣珍,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明刚,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燕(曾用名刘艳),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荣珍与被告马明刚、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荣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荣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