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天与宝力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宝力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88号原告:张天,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宝力德花,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张天与被告宝力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负担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宇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