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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素玲、许建华、常连英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素玲,许建华,常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城箕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晓伟,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坊信用社,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素玲,女,汉族,1961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许建华,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常连英,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素玲、许建华、常连英借款合同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5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2月21日、7月31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2017年7月31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土地部门查询了土地登记。5、2017年3月27日,向申请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