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900南通蓝鲡热镀锌有限公司与陕西商洛冶炼厂南通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蓝鲡热镀锌有限公司,陕西商洛冶炼厂南通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蓝鲡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常青镇张庄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陈美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商洛冶炼厂南通经销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阳光花园*幢车库**室。法定代表人:冯德华,该经销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南通蓝鲡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商洛冶炼厂南通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终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