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7)粤0306刑初45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男,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与裕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3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欣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瑞琼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