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会生、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生,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会生,男,198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3-9。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汽车总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会生与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5×××81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