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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段世端等人与欧阳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世端,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世端,男,194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田启,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斌,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段世端、上诉人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段世端在一审法院释明之后,仍坚持要求欧阳斌承担本案责任,而一审判决远大公司承担责任,属于判非所请。另外,段世端起诉要求解除段世端与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一审判决解除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超出段世端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世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丹嫔书 记 员 廖超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