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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赛亚米业有限公司、陈东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赛亚米业有限公司,陈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赛亚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东浩,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赛亚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东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东浩向申请执行人赛亚公司赔偿货款43000元。现被执行人陈东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赛亚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东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