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2、张某1与张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张某1,张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74号原告:张某2,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张某1,男,汉族,2010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原告张某1之母,女,其他身份事项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女,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军,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2、张某1诉被告张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张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某2、张某1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2、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2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