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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双鸭山丰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双鸭山丰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68号6层。法定代表人:佟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丰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三八水库东1-1号。法定代表人:于晓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晓丽,女,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双鸭山丰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集贤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丰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