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唐山增益水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唐山增益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唐山增益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唐山增益水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圈院建房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7月13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杨柳庄村委会集体土地圈院墙、栽植树木的行为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所占用土地属一般农田,为建设用地。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暂时予以保留更为适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暂不执行。若存在可执行因素产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