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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惠珊与崔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珊,崔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952号原告:梁惠珊,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地址:珠海市,被告:崔传茂,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原告梁惠珊诉被告崔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梁惠珊负担。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人民陪审员  单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