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光秀与白虎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秀,白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梁光秀,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虎雄,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梁光秀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白虎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白虎雄向申请人梁光秀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9日起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白虎雄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71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