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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玉梅与庞占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梅,田志,庞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870号原告:谷玉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田志,男,原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庞占霞,女,原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谷玉梅诉被告田志、庞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志、庞占霞经过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到原告处先后分两次借款共计43600.00元,二被告出具借据二枚,一枚欠据33600.00元,约定2017年元旦还清,另一枚欠据10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现二被告离开居住地,迁移新址不明,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36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被告田志、庞占霞缺席无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4月7日借据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6年4月7日欠原告借款33600.00元,约定2017年元旦前还清;2、2016年10月14日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庞占霞于2016年10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原告借款10000.00元,月息2分,每月利息200.00元;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被告田志、庞占霞缺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所举出的上述证据因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系二被告主动放弃庭审中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田志、庞占霞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33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7年元旦前还清。后被告庞占霞又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欠据一枚。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两笔借款,现二被告现迁移新址不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田志、庞占霞欠原告借款本金43600.00元,其中10000.00借款约定月息2分,经过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后二被告迁移新址不明,无法联系,情况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36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志、庞占霞偿还原告谷玉梅欠款本金436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上述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15.00元由被告田志、庞占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俭人民陪审员  吕晓舒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