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远,宋翠英,赵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538号申请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机构代码为86899043-2。法定代表人刘贺磊,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志远,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宋翠英,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进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远、宋翠英、赵进春债权���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朱 月 强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承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