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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路路与陈永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路路,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吴路路,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吴路路申请执行陈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永军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路路劳务费8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军外出,且在本院涉案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