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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异议贵州华鑫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华鑫茂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南路大桥头,组织机构代码:21627222-4。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鑫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钢材市场B区,组织机构代码:58410279-8。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均系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鑫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贵州中正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中正价评[2017]002号)评估该公司所有的位于都匀市河滨路河滨公寓1层7号商业用房在2017年1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438339元的结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贵州中正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都匀市河滨路河滨公寓1层7号商业用房重新进行评估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元正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