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孙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4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崔礼先,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孙某,又名孙某1,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孙某2,男,汉族,住宁陵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