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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孙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4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崔礼先,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孙某,又名孙某1,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孙某2,男,汉族,住宁陵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