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陈炎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陈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居委会槎龙开发区A3-5。诉讼代表人钟某,男,64岁,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告人陈炎兰,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江涌,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炎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钟某、被告人陈炎兰及其辩护人江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炎兰在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梁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支付价税票面金额5.9%的开票费,从由余某1控制的大冶市鑫东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祥忠宇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价税合计8047136.90元,税额1169242.1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将抵扣的1169242.15元税款已全额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国家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被告人陈炎兰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钟某及被告人陈炎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江涌提出,被告人陈炎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其所在单位已全额退赃,请求对其从其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炎兰在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梁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支付价税票面金额5.9%的开票费,从由余某1(另案处理)控制的大冶市鑫东辉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宾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鹏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祥忠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银灿贸易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为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价税合计8047136.90元,税额1169242.1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将抵扣的1169242.15元税款已全额退还。被告人陈炎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炎兰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退还税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公司财务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2、证人梁某、余某1、郭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炎兰的供述及辩解。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陈炎兰的社会表现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该局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陈炎兰适用非监禁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钟某、被告人陈炎兰及其辩护人江涌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炎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炎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陈炎兰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江涌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炎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振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余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