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涛与湖南政通人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湖南政通人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948号原告:赵涛,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赐,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政通人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大道北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栋130号。法定代表人:徐宏令,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7464724B。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万山区茶店镇城达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明星,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69935613T。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4041。法定代表人:莫明康,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5483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韧,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的原告赵涛与被告湖南政通人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涛撤回起诉。诉讼费应减半收取6,359.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12,719元,故由本院退还原告6,359.5元。审 判 长 孙仁阔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