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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娟、贺州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娟,贺州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黎娟,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世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黎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州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