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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维林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林,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298号原告:孙维林,男。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原告孙维林诉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孙维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0元,由孙维林负担1,280.00元,退回孙维林1,280.00元。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