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贾维杰、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杰,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夏实业(德州)福信有限公司,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69号申请人:贾维杰,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被执行人:中新房华夏实业(德州)福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解放北路北首。被执行人: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0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