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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43号申请人: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纪刚被申请人:天津蓝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剑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12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由炳杰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华义公寓1-402号(房地证号河西字第津103030806129)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蓝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