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三河市越兴装订厂、北京盛世双龙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越兴装订厂,北京盛世双龙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越兴装订厂,住所地三河市皇庄镇二村卫生院对过。主要负责人邢建安,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双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同华北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丁爱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越兴装订厂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双龙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越兴装订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广 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秀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