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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母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住甘肃省文县上诉人母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2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母某上诉请求:撤销文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为盼。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文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本案中,上诉人母某称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广东省,但又无法提供具体的羁押场所名称,导致一审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但在本院二审时上诉人提供了被告具体羁押地址和联系电话,经确认被告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因此,其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2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革审判员  梁永德审判员  谢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侯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