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盛世广告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世广告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盛世广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号华凌香墅美地1609室。法定代表人唐春梅。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湘0104执273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路××世纪绿洲花园××高层××房(权证号:71××99)、-121房(权证号:71××10)。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小高层13栋-110房(权证号:71××99)、-121房(权证号:71××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活着放弃债权的;(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1)债务已经清偿的;(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