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俊杰与浦志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杰,浦志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114号原告:周俊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星,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慧,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志兵,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俊杰与被告浦志兵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周俊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