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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友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王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06号原告王友,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学义,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诉被告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