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友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王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06号原告王友,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学义,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诉被告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