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清璇与王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璇,王春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47号之一原告:吕清璇,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华,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灵,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吕清璇与被告王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被告王春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春灵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图强路10号401室,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王春灵住所地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为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王春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王春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洪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代理审判员 刘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