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35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杨杰,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杨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杰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代 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