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恩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恩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419号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曲晓东,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九,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恩荫,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恩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