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钦,王晓花,闫波,杨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08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爱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树钦,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王晓花,女,汉族,1958年9月8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闫波,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杨继平,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150548.40元,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为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钦、王晓花、闫波、杨继平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150548.4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3元,由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