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萍与被告张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张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569号原告:陈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广、刘宇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德云。原告陈萍与被告张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德云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16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4日,张德云出具借条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2016年11月30日,张德云向其承诺“本人保证在2017年元月20日前还本,利息216000元分批还,以后不算利息”,借款逾期后张德云至今未还款。张德云未提交答辩意见。陈萍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其所提交的借条及证人邹安良的证言,能证实其与张德云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出借金额,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4日,张德云出具借条向陈萍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陈萍以现金支付方式予以出借。2016年11月30日,张德云向陈萍承诺“本人保证在2017年元月20日前还本,利息216000元分批还,以后不算利息”,但借款逾期后张德云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张德云向陈萍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理应依约还款,其未依约还款,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所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萍要求张德云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萍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21.6万元。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本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宵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