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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纪天真、李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纪天真,李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陋室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5381493-8。法定代表人:戴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纪天真,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仁明,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纪天真、李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和县历阳镇富康路一品和庄22幢301室有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纪天真、李仁明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富康路一品和庄22幢301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纪天真、李仁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纪天真、李仁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纪天真、李仁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