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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艳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8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艳娟,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于原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荔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辨护人郑金富,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系被告人郑艳娟之父。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艳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艳娟及其辩护人郑金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郑艳娟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家乐福超市旁肯德基的卫生间盗走被害人郑某放在洗手池旁的一个白色手提袋,袋内装有一部64G玫瑰金色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一把雨伞(价值人民币32元)及一瓶洗面奶。同月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德井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郑艳娟。次日,公安民警在出租房内搜查到被盗的手机、雨伞及洗面奶。同月7日,被盗手机、雨伞、洗面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另查明,被告人郑艳娟为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艳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光盘,残疾人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郑艳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艳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艳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听力二级残疾人;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艳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艳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