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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贤英与尹德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涛雒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英,尹德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涛雒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626号原告:刘贤英,女,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波,系刘贤英之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尹德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月,系尹德峰之父,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涛雒支行,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国安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英诉被告尹德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涛雒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贤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贤英负担。审 判 长  法乐红审 判 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