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夏云艳申请执行周应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艳,周应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夏云艳,女,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周应邦,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夏云艳申请执行周应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周应邦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夏云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应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应邦支付申请执行人夏云艳转让款4800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执行费620元,要求被执行人周应邦以48000元股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息1%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应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