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烈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59号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法地代表人鲁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烈阳,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烈阳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烈阳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