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恒元与王安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元,王安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794号原告:王恒元,男,193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安芸,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恒元与被告王安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恒元以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恒元负担。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