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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恒元与王安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元,王安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794号原告:王恒元,男,193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安芸,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恒元与被告王安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恒元以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恒元负担。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