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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华军,陈应利,康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华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应利,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康美碧,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华军、陈应利、康美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华军、陈应利、康美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华军、陈应利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149.57元及利息310.53元,罚息8952.07元,复利140.04元,违约金2014.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0元,被执行人康美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受理费739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99元,以上款项共计34265.17元。但被执行人许华军、陈应利、康美碧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华军、陈应利、康美碧的银行存款34265.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