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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文贤与皮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贤,皮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民初1028号原告胡文贤,男,汉族,樟树市人,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伟,男,汉族,樟树市人,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樟树市,现住。原告胡文贤诉皮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并依据定金罚则向原告支付4万元,共计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金域华府”**室,总价款27万元,原告于当日先行支付定金4万元,而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交房,拒不返还定金。被告皮伟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原告胡文贤与被告皮伟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皮伟为售房方,胡文贤为认购方,约定“金域华府”**室属皮伟抵工程款房,皮伟有权销售,胡文贤表示认购;皮伟对此房的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该套房总价27万元,只有集体土地证,每套房有房产证,皮伟保证给胡文贤提供以上两证,胡文贤看房认购后预付定金四万元,待房建好交房后,双方再签第二份协议,落款为收款人皮伟。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该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从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利证书的。原告与被告所签购房协议,所指向的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被告皮伟所有,即使皮伟因为抵工程款有权处分,也应该在取得所有权之后转让或由有权处分的权利人转让,而不能由皮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转让;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被告因为该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有同等责任,应该共同分担,被告应该承担原告所交款项按年息3%【6%的一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伟返还原告胡文贤4万元。二.被告皮伟承担原告胡文贤损失2200元。以上合计42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胡文贤承担440元,被告皮伟承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