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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孟某婚姻家庭纠纷案(2017)川1781执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执60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微信公众号“”